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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法學小教室 - 我們希望你知道刑事和解 - 預簽撤回告訴狀重要性 ] 甲為奉公守法之好公民,某日因家中急事闖紅燈,以及未注意車前狀況,不慎撞傷 乙,導致乙受有 前胸拌傷、呼吸困難與右小腿外傷,甲平日素行良好,隨即向乙致歉,並願意賠償乙所有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損害 5 萬元,雙方並簽立和解協議,於上清楚載明 「雙方願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與刑事告訴權」 ,詎料, ( 一 ) 乙嗣後仍然向檢察署提告甲過失傷害,甲氣憤難耐,於偵查庭中出具和解     書,您覺得結果如何 ? 是乙的告訴會因為和解書生撤回效果 ? 還是乙的告訴不     受該和解書影響 ? ( 二 ) 乙之配偶丙嗣後仍然向檢察署提告甲過失傷害,甲氣憤難耐,於偵查庭中出 具和解書,您覺得結果如何 ? 是乙的告訴會因為和解書生撤回效果 ? 還是乙的 告訴不受該和解書影響 ? 就 ( 一 ) 而言,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告訴權捨棄,換言之,該和解書雖記載拋棄刑事告訴權,但並無使得乙無法提出告訴權或是所提出之告訴權無效之效果。在實務上,通常為了避免和解後,對方反悔再提出告訴,筆者都會預簽刑事撤回告訴狀,也就是先預先簽好撤回告訴狀,並由對方授權逕向檢察署遞狀撤回告訴。就我國無法預先捨棄告訴權,可參「按告訴乃論之罪,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,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,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,不生影響」(最高法院 26 年上字第 1906 號判例參照)、「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,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,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,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,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,自屬無效」(最高法院 90 年台非字第 16 號判決參照)。準此,就 ( 一 ) 的答案,乙的告訴權仍屬有效行使,並不會受到該和解協議之影響。 就 ( 二 ) 而言,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: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得獨立告訴」而所謂獨立告訴權並不受到被害人影響,可參「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告訴權,各自獨立而存在。被害人提出告訴後,其法定代理人仍得獨立告訴,是以告訴乃論之罪,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之告訴,於被害人已先提出之告訴,毫無影響,法院不得因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告訴,而就被害人之告訴,併為不受理之判決。」 (70 年台上字第 6859 號 )...